周口市各参保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同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停止周口市辖区内参保企业以单参工伤保险的形式为其职工办理新增参保登记业务。参保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时,一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二、截至目前,已经在周口市辖区内各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缴费的企业及其以单参工伤保险形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应同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请周口市辖区内各参保企业于2025年7月26日前为单参工伤保险的职工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参保登记职工正在我省其他社保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由参保地社保中心通过社保信息系统自动校验后,可继续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职工在其他省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则需参保企业提供其他省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由参保地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继续参加工伤保险。
四、各参保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时提供职工在其他省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
周口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