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企业职工: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2024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 ,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制度,之前执行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按照文件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具体政策规定,请在我局网站或其他网络查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因省厅还没下发具体的实施细则,此项工作我市还未安排开展,待省厅文件下发后,我们将组织开展我市的非因工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公告将在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时发布,请广大职工关注并相互转告。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