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周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安排,将开展2025年度第一次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及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患有严重疾病或非因工伤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且参加基本养老的参保人员,均可申报。
全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患有严重疾病或非因工伤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且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职工,均可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5年8月5日-8月15日,查体鉴定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粘贴近期1寸免冠照片),填写个人承诺书。
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被鉴定人住院病历并加盖病案专用章。
(二)申报要求
1、各县(市、区)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或本人(人事代理及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规定申报时间将申请材料报送各县(市、区)人社局工伤保险部门进行初审;市直单位申报材料由单位统一申报或本人(人事代理及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规定申报时间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南厅7号窗口)。
2、各县(市、区)人社局按照属地管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材料申报和初审,对病历真伪进行核实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初审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初审后,经办人员、工伤保险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字盖章(人社局行政章)后,于2025年8月20日前统一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社局以及市直单位报送的鉴定材料进行复审,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发给鉴定受理通知单,复审按照劳社部发〔2002〕8号文件进行。
(四)鉴定费用缴纳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人社规〔2025〕1号)文件精神,企业单位职工及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缴纳鉴定费。
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人缴纳鉴定费200元。
四、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0394-8507689
0394-8230136
周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