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历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3-06-07 15:44:23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关于学历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省、市人社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有关要求,即日起,在我市职称评审和职称考试等资格审查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但是,对在我市职称评审和职称考试等工作中发现的非法持有并使用假毕业证者,将作如下处理:

  一、毕业证性质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持有并使用假毕业证系违法行为。对在我市职称评审和职称考试等工作中发现的持有并使用假毕业证者,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如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当事人治安处罚。

  二、依据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持有并使用假毕业证系违纪行为。对在我市职称评审和职称考试等工作中发现的持有并使用假毕业证者,如调查核实,将取消其职称申报和职称考试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在我市职称评审和职称考试等工作中发现和查实的持有并使用假毕业证者,周口市职改办将在全市进行公开通报,并建议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2.《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


  周口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附件2:


《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


  《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客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填报虚假材料的;

  (二)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

  (三)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

责任编辑:职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