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全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惠民政策落实落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1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稳就业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46号)、《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豫人社办〔2018〕7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19〕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规范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及贴息
(一) 贷款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主要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人员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创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
(二)认定条件
1、个人创业。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下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
(2)高校毕业生。持有高校毕业生毕业证(毕业5年内),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还应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
(3)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证或户口簿住址在乡镇或农村。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转业军人证》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
(5)其他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2、合伙创业:符合个人创业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
3、组织创业:符合个人创业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4、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及贴息
1、贷款额度:符合中央、省财政贴息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创业最高额度为150万元,可根据合伙或组织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最高为300万元。
2、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3、贷款贴息: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执行,对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创业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自付利息:不能满足以上贴息条件,或贴息次数已满,仍需要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的,可申请自付利息,贷款不限年度次数。贷款利率按照经办银行协商利率执行。
二、贷款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
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承诺书,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种养殖承诺书等经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
5、反担保措施提供材料。
(二)组织创业贷款
1、组织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组织创业人员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在职职工花名册;
4、一年内与组织起来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
5、《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6、反担保措施提供材料。
(三)合伙创业贷款
1、合伙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合伙创业人员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通过工商网查询合伙经营情况);
4、反担保措施提供材料。
(四)小微企业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原件;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含民办非企业证照)、需要准入的许可证等原件;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一年内与吸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在职职工花名册等原件;
5、企业上年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工资发放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资料;
6、反担保措施提供材料。
三、 反担保方式
(一)反担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形式
1、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具体包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金融、保险、能源、烟草、卫生、通讯、铁路、新闻等国有企业单位中具有正式劳动关系、在编在岗,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级以上农民工返乡创业之星和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获得者;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行政村两委班子成员。担保额度根据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确定。
2、可抵押的土地、房产。
3、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
4、担保机构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二)反担保措施提供材料
1、反担保人:身份证原件、本人工资发放账户近三个月交易明细(银行盖章)、反担保人个人征信证明、反担保人承诺书;
2、土地、房产抵押:土地、房产《不动产登记证》;
3、存单质押:银行存单验证;《银行存单止付通知书》。
四、贷款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申请受理审核
1、申请。线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点击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创业贷款申请,或通过“河南就业”手机APP、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微信公众号实名注册、提交完善贷款资料。
线下申请:申请人到创业担保贷款受理窗口递交完善贷款资料。
2、受理审核。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办银行工作人员要对申请人提供贷款证件资料进行审核,证件资料齐全有效、原件复印件一致,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贷款申请,随即将申请贷款的基本信息录入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系统。申请材料受理后,复核环节工作人员在业务软件中完成复核操作,并及时将档案资料分配给调查人员。
3、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二)实地调查
1、现场调查核实。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实地调查工作人员共同到申请人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对申请人贷款证件资料原件、复印件、申请表、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借款用途、负债情况、个人诚信和家庭状况等信息内容与实际情况核实创业项目的真实性,并进行拍照(录音)取证留档,及时将调查核实意见录入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系统。
2、核实反担保情况。向每位反担保人沟通核实反担保人与申请人关系以及对创业项目的了解情况,并告知其担保责任。对房产抵押贷款应对抵押房产进行入户核实,确定资产价值,并核查是否符合房产抵押条件。
3、调查要求。调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开展调查,并进行调查分工;不得提前向申请人透露调查内容等,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不得接听可能影响调查的电话,不得明确或暗示贷款审批可能出现的结果等。
4、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
(三)评审和公示
1、评审。实施贷款集体研究评审制度。每周定期召开评审会,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人员陈述内容、解答情况和调查影像资料,对每笔贷款进行综合评审,对贷款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担保额度、期限等结果。
2、公示。公示评审会名单。评审会当日要对评审会审批通过人员在中心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
3、办结时间:评审:每周,公示:2天。
(四)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及时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将发放贷款信息及时录入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系统。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及时核对放贷数据、签订《保证合同》,确保发放贷款信息数据真实准确。
办结时间:每周及时放款。
(五)贷后回访
1、调查回访工作人员通过每月电话联系、每季实地上门等方式定期对借款人进行回访,每半年通过社保系统对反担保人进行查询,及时了解借款人经营情况和反担保人工作变动情况,填写《创业担保贷款回访服务表》。
2、 如发现停业、转让等情况及时反馈给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催收提前还款。
(六) 到期回收
1、到期通知。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提前一个月和一周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借款人准备还款。
2、贷款催收。贷款到期前3日内借款人仍未能将贷款存入还款账户的,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应上门通知借款人还款,并通知反担保人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
3、录入还款。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在贷款到期后应及时取得经办银行提供的《创业担保贷款银行还款导入表》电子版以及加盖公章纸质表,核对无误后把该表导入业务软件完成还款操作。
4、逾期追偿。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将逾期代偿人员及其反担保人录入业务软件黑名单和银行征信系统,相互配合对逾期贷款及时进行法律诉讼。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未尽事项,均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豫人社办〔2018〕79号)或相关政策制度操作落实。
(二)创业担保贷款实行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责任,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工作人员在提高贷款可获得性、便捷性等方面的探索,在确保履职尽责、规范操作,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行为的前提下,非因工作人员道德风险、重大过失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尽职免责制度。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