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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详情

标题

城镇职工社保缴纳问题

咨询时间

2026-02-24 14:24:43

内容详情

本人家属为周口市沈丘县下辖某乡镇卫生院医生,自2014年进入医院单位工作,至今工作年限近12年,期间单位累计缴纳社保年限不足4年,本人家属现已58周岁,临近退休年龄,社保缴纳年限远不足15年。与单位沟通,单位以无资金为由拒绝补缴社保。请问此情形下,单位欠缴的社保是否可由沈丘县人社局责令补缴?如单位表示无资金补缴,是否可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单位补缴或者赔偿?期待回复,感谢!

处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6-02-26 08:48:40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