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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原周口市川汇区丝织厂破产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认定及社保补缴的问题咨询

咨询时间

2026-03-21 07:00:52

处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6-03-23 09:35:55

详情

尊敬的川汇区人社局领导: 本人系原周口市川汇区丝织厂正式职工,该厂于2007年破产,2008年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本人在破产职工花名册内,属于破产企业安置职工。 现依据国家、河南省及周口市相关政策,申请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连续工龄认定及社会保险补缴相关事宜,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国家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3. 劳社部发〔1998〕44号 企业破产、停产导致职工档案材料不全的,不得仅以无工资表为由驳回工龄认定。 ​ 4. 劳社部发〔2001〕13号 企业破产、解散、关闭,职工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不得因企业注销否定职工工龄。 ​ 5. 人社部规〔2016〕5号 对历史遗留的参保缴费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妥善处理,不得简单以无原始材料拒绝认定。 河南省政策依据 1. 豫人社规〔2020〕4号 原国有、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因企业破产、档案材料不全,可凭招工手续、法院破产裁定、主管部门证明、视同缴费记录综合认定工龄,不唯档案、不唯工资表。 因企业原因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免收滞纳金。 ​ 2. 豫社保〔2020〕30号 破产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破产清算资金或财政资金承担,职工个人仅缴纳个人应缴部分。 周口市政策依据 1. 周政办〔2011〕114号 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破产前连续工龄予以认可,不因后续灵活就业身份否定原职工身份。 ​ 2. 周政办〔2021〕114号 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人社、财政、法院、工信局协同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工龄认定、社保补缴、待遇落实问题。 ​ 3. 周政办〔2025〕10号 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医保、工龄认定等历史政策保持不变、继续执行,不得提高认定门槛。 我叫代胜利身份证号4127**********2511现年56岁,系丝织厂下岗工人,我能不能按照上面的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和补缴社保, 破产文件和花名册都在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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