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标准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 适用情形 |
1 |
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 67条 |
及时改正的 |
2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 67条 |
及时改正的 |
3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 67条 |
及时改正的 |
4 |
用人单位违法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 68条 |
及时改正的 |
5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 71条 |
及时改正的 |
6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 72条 |
及时改正的 |
7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 73条 |
及时改正的 |
8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 第 74 条 |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改正按时改正的 |
9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 75条 |
及时改正的 |
10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 |
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 58条 |
及时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