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与就业困难人员 相关问题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2-12-23 10:52:1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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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登记的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2、就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

3)身份证或社保卡;

4)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合法居住证。

3、失业登记的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4、失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非常住地户籍的,提供常住人员居住证;

3)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5、哪些人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六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6、如何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申请:辖区内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办理失业登记及困难人员认定或向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公示: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3天。

4)认定: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5)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7、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即时就业岗位援助;

5)按规定享受本身、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8、什么是《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主要凭证。

 


责任编辑:发布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