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城镇教师职称晋升政策的建议”收悉。我局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经认真学习研究,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规定,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使用、自主申报、自主聘任。
二、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2019〕16号)规定,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又提高了标准。向优秀才倾斜,对获得中央宣传部“时代楷模”等称号的教师,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越级评聘高级教师。获得中原名师省特级教师、省级(含)以上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师德标兵、河南最美教师、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
三、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2022〕67 号)规定,城市教师,担任班主任 15 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 5 年以上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 15 年以上申报一级教师或20年以上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特教岗位上教学的一线教师。其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方面有关条款可适当倾斜。
四、您建议的考虑根据工作年限进行职称晋升方面的政策倾斜,我们积极向省人社厅建议。
非常感谢您的建议,也恳请您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