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联名在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完善我市民办教育教师职称评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收到你们的提案后高度重视,经认真学习研究,结合人社部门职能,现就你们提案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答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所以在评审标准上民办教师同公办教师标准都是一样的,享有同等的权力。
二、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中畅通了职称申报渠道,具体如下: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原则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负责本辖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职称申报账户,督促并检查民营企业为职称申报人员建立个人申报账户,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合法权益。个人申报应依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依托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个人申报账户。自由职业者以及新业态从业者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也可直接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建立个人职称申报账户,保障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畅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承担兜底服务责任。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做好非公教师职称的相关工作,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民办教师权益不受侵害。
非常感谢你们的建议,也恳请你们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