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失业保险政策解读: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降费率、失业补助金等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2-06-28 11:06:4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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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7号)和市人社局转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周人社办〔2022〕90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稳岗返还政策

(一)范围:依法注册登记并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二)条件:在实施范围内的参保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失信单位”。

2.在周口市依法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含)以上且申请时仍正常参保缴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三)标准:大型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企业划型原则上参照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执行。对新参保企业和因产业结构调整、内部划转、改制重组等原因需重新划型的企业,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豫人社〔2020〕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方式: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对信息完善、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保单位,返还资金实行免申请发放,单位无需提交申请,由市失业保险中心分批次汇总公示后,各级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单位对公账户。对无法实现免申请发放的单位实行申请发放,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nylbx.com)中的“单位办事通道”,选择“单位业务”,点击“普通稳岗返还信息确认”,确认并提交单位联系人和银行发放信息,由各级经办机构审核,市失业保险中心分批次汇总公示后,各级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单位对公账户。对无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通过线上申请发放。具体实施流程以市人社局公告为准。

(五)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范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纳入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

(二)条件: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

(三)标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1500元。

(四)办理方式: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取得证书,并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线上方式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有关规定: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每名职工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同一年度持有多个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所提供证书应是按规定逐级考取的本专业工种或相近的专业工种。

(六)注意事项:根据豫人社办〔2019〕18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七)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政策

(一)现行政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

(二)具体办法: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06〕9号)执行。

(三)有关要求:提高失业人员培训的针对性和精准性,鼓励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签订用工、培训双向协议书,实施“承诺就业培训”机制,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充分调动社会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培训,推广线上线下融合多样化培训模式。

四、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范围:周口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保企业。

(二)对象: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的参保企业。

(三)标准: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

(四)有关规定: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五)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注意:如有其它规定,另行通知!

五、降低社保费率政策

(一)内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4月30日。

(二)办理方式: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申请,系统自动调整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六、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和因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

(二)缓缴险种: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期限: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到今年年底。

(四)办理方式:5个特困行业企业缓缴社保费,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8号)办理。

注意:其他缓缴具体办法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七、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政策

(一)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二)标准:1.失业补助金:可申领6个月,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逐月发放。参保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按3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2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180元/月计发。2.临时生活补助:可申领3个月,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逐月发放。按260元/月计发。

(三)停发惩戒

1.出现领取期满、参保登记、死亡、应征入伍、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予以停发。

2.出现虚构劳动关系等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不予受理。

3.对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及个人,要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惩戒。

(四)相关规定

1.在2022年度内,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不得重复享受,且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对前期享受过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重新就业参保并再次失业的人员,按重新参保后的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待遇。

2.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应在末次参保地领取。跨统筹地区转迁人员,在转入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审核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

3.对于申领时已经重新就业或正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补发。

4.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停发条件,按国家和我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六)办理方式: 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222.143.34.121) 微信或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掌上12333”APP申领。对线上申领确有困难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就近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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