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周劳鉴〔2021〕1号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1-04-07 10:53:5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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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为职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用人单位中,患有严重疾病或非因工伤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且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职工,均可申请鉴定。

鉴定标准

依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鉴定流程

1申报材料

申请人申报时需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近5住院病历原件且加盖医院专用章。

2、初审

各县(市、人社局负责辖区内材料申报和初审工作,核实住院病历,经办人员、工伤保险股(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字并加盖人社局行政章市直单位申报的,初审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市直人事代理人员的申报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和初审,核实住院病历,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盖章;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行政服务大厅工伤保险科业务窗口。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下发鉴定受理通知单。

3、鉴定

按照管理权限通知申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持本人正式身份证原件,携带近期与病情有关的相关资料等,到指定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所患疾病及伤残情况进行全面、客观检查;由专家组对查体结果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专家组鉴定结论意见。

4、公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做出鉴定结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人社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5、送达

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面送达申报单位和个人鉴定结论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四、鉴定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200元/人/次;

五、时间安排

每年两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5月10日-21日工作日,6月份组织现场查体鉴定;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0月10日-21日工作日,11月份组织现场查体鉴定。

六、组织领导

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领导,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纪委监委派驻局纪检监察组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涉及到职工本人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纪律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和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上来。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切实担负起各自的责任,组织好鉴定的申报工作。

严肃纪律,问责追究。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职工,取消鉴定资格年内不得以同一病种申报;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的医院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部门进行依法查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按照党政纪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1年4月7日


责任编辑:发布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