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周人社党组〔2016〕29号文件)要求,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出台我市《2020年度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2日
2020年度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鉴定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鉴定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用人单位中,患有严重疾病或非因工伤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达到《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且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职工,均可申请鉴定。
二、时间安排
集中申报时间为9月23日起1个月;11月上旬组织现场查体鉴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
3、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被鉴定人近5年内住院病历并加盖病案专用章。
按照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9号文件规定,每人缴纳鉴定费200元。
(二)申报审核
1、各县(市、区)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或本人(人事代理人员)于规定申报时间将申请材料报送各县(市、区)人社局工伤保险部门进行初审;市直单位申报材料由单位统一申报或本人(人事代理人员)于规定申报时间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各县(市、区)人社局按照属地管理负责本区域内材料申报和初审,并对病历真伪进行核实。初审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初审后,经办人员、工伤保险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字盖章(人社局行政章)后,于2020年10月23日前统一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社局以及市直单位报送的鉴定材料进行复审,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发给鉴定受理通知单,复审按照劳社部发〔2002〕8号文件进行。
四、鉴定程序
(一)进行医学鉴定
鉴定时间确定后,由县(市、区)人社局通知参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携带近期与病情有关的相关资料等,到指定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被鉴定人未按通知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拒绝或自动放弃鉴定。
(二)确定初步结论
医学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初步鉴定结论。
(三)进行材料核查
对于初步鉴定结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步鉴定结论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出具鉴定结论
对公示核查没有异议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县(市、区)人社局负责送达用人单位和参鉴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五、组织领导
本次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派驻局纪检监察组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切实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管理,确保鉴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负责上报鉴定人员名单,在正式开始鉴定前两周对陪护人员进行确定,一旦确定不得变更。陪护和鉴定人员每天上报出行情况、体温和扫描健康码情况,由县市区进行记录和备案;鉴定当天在县市区组织下到鉴定医院进行鉴定;
(二)鉴定医院负责鉴定前的组织工作,测量体温、发号、引导,“进”和“出”分离,保持“1米线”,所有在查体区人员一律佩戴口罩;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并对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复审,最终确定参加人员名单;
(四)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对社保基金和职工权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好2020年度鉴定的申报工作。各单位在通知职工报名时,须告知职工鉴定标准和有关政策;鉴定工作组人员要切实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参检人员的身份甄别,严密科学地组织现场鉴定,客观公正地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公示,对于有群众举报、查实确实达不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取消鉴定结论;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参检职工,取消鉴定结论,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病种申报;对于在申请鉴定过程中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部门查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于收受当事人财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工伤保险科 崔峰 0394-823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