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人社规 〔2021〕4号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1-08-05 17:17:4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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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作处)

切实加强就业帮扶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明确就业帮扶重点。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力度,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简称“两类人员”)作为优先保障对象,重点保障“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稳定就业。

第二章  强化就业帮扶

第三条  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两类人员”提供便利出行服务。深化省际劳务协作,开展“豫见”系列活动,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推广使用“就业帮扶直通车”,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认定一批省级转移就业示范县,提升“两类人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第四条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脱贫人口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  建立健全劳务市场。鼓励各地设立一批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探索组建国有、集体劳务公司,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家门口的就业机会。

第七条  培育知名劳务品牌。鼓励各县(市、区)立足本地人力资源和传统文化优势,努力打造“一县一品”区域劳务品牌。对在全国、全省知名的劳务品牌项目,优先纳入“河南省返乡创业助力乡村振兴优秀项目”评选范围。

第八条  维护务工者合法权益。指导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健全常态化助企联络协调机制。

 

第三章  支持返乡创业

第九条  完善创业投资基金。积极发挥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引导效应。加快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研究设立三期基金,更大力度支持返乡创业项目发展,同时,鼓励市县政府与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母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  创业培训补贴。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两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创业开业补贴。首次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两类人员”,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第十二条  创业服务补贴。乡镇、村创办的实体吸纳“两类人员”就业达到30%(含)以上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体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实际费用的50%,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第十三条 实施“凤归中原”工程。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办领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带动“两类人员”就业。对脱贫人口自主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运营补贴、融资补贴、农业保险补贴等政策。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小微企业分别最高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银行按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支持。

第十四条  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扶持农民工创业园区,达到市级标准的,由所在省辖市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评选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的,分别按照2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评选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照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开展示范项目评选认定。每年评选一批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省级返乡创业助力乡村振兴优秀项目,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就业等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2-15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评选认定扶持、示范、优秀项目时适当向革命老区、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安置区(社区)和省级知名劳务品牌倾斜。

第四章  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十六条  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村集体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探索在村容村貌提升、厕所革命、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督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方面,加大公益岗位供给。

第十七条  规范乡村公益岗位补贴待遇。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同时,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制计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规范劳动关系。指导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家庭劳动力,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九条  加强岗位管理。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管理原则,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

第二十条  强化退岗人员就业帮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有序退出公益性岗位,支持退岗人员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就业稳定性。积极帮助退岗人员外出务工或组织他们就地就近就业,增加务工性收入。

第五章  发展产业促进就业

第二十一条  支持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农业农村信息化等方面建设,帮助农村“两类人员”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第二十二条  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强化服务带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示范引领,增加就业岗位。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高吸纳“两类人员”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支持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建设。各地要综合运用远程视频、大数据分析、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对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运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提升经济效益,提高就业带动水平。鼓励各级政府将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纳入招商引资范围,通过市场化运行,提升竞争能力,做大做强特色产业,提高就业承载力。

第二十四条  支持新型产业发展。支持农村实施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优质高效畜牧示范基地建设、畜牧水产标准化养殖、畜牧水产良种推广 (繁育)、畜牧水产养殖新技术推广、肉牛奶牛产业发展,促进“两类人员”实现就业。

第二十五条  支持线上经济发展。对“两类人员”参与“线上+”经济进行补贴。鼓励“两类人员”利用网络销售平台,采取网上销售、直播带货、参加会展等形式,销售特色农产品及其他产品,实现“线上+”就业创业的,县(市、区)可根据“两类人员”电商平台注册账号和物流公司有效发单,对利用“线上+”就业创业项目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各县(市、区)确定,所需资金从相关部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实施以工代赈

第二十六条  创造就业岗位。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加强引导,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优先吸纳“两类人员”就业。各地各部门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二十七条  加强务工组织。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具体建设单位要利用公告栏发布张贴招聘公告、及时公布用工信息,明确用工要求、薪酬待遇、劳动时长等信息,做好务工组织工作。鼓励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参与建设。

第二十八条  确保劳务报酬及时足额发放。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吸纳就业的工程项目,把足额发放劳务报酬作为维护脱贫人口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列入劳动监察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高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第七章  提升就业技能

第二十九条  增强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支持“三山一滩”地区合理增加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打造一批技能大师,帮助有提升技能意愿的“两类人员”都有机会接受技工院校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广泛发动各级各类技工院校积极承担技能帮扶任务,推动技工院校和整体推进县、巩固提升县建立结对帮扶关系,实现乡村就业困难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

第三十条  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继续将脱贫人口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按相应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脱贫人口参加经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学习且符合条件的,按每学时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700元,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培训期间,对脱贫人口按规定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免费为脱贫人口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逐步实现贫困劳动力持证上岗,逐年提高持证就业率,确保稳定就业。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十一条  持续实施“雨露计划”。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无论在何地就读、培训,均由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核资格后、会同财政部门发放补助。其中,职业教育补助、短期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一律通过支农惠农“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户,职业教育补助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每学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每学期发放1500元;短期技能培训仅给予一次性补助,根据受训对象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工种分类,给予相应标准的补助,A类工种补助2000元,B类工种补助1800元,C类工种补助1500元。

第三十二条  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开展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和业务骨干培训,提高其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质量。持续面向脱贫地区的村两委成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种养大户等群体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切实抓好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对53个脱贫县支持力度只增不减,继续加强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带头人能力提升培训,加强特色产业发展带头人的生产技术、品牌打造、 电商营销、金融信贷、加工物流等方面培训,提升示范带动能力,促进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

第三十三条   提升搬迁安置群众就业技能。根据搬迁安置地产业发展方向和用工需求,组织搬迁群众参与职业提升行动等补贴性培训,资金分配时对接受搬迁群众地予以适当倾斜。鼓励青壮年劳动者就读当地技工院校或参加中长期培训,引导有意愿的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结合个人需求和当地实际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拓宽搬迁群众获得技能渠道。

第八章  落实补贴补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  生活费补贴。“两类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常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随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

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两类人员”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户籍地或常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三十六条  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两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职业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的80%执行。

第三十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两类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或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十八条 实行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就业信息采集补助。对从事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就业信息摸排、更新且真实、准确、有效的,按照1元/条标准支付信息采集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6个月以上并开展以工代训,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中列支,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第四十条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第四十一条  省内对口帮扶补贴。帮扶方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劳务经纪人赴受帮扶方开展转移就业招聘、脱贫劳动力专场招聘等所需资金在帮扶方所在地申请补贴资金。帮扶方组织定点培训机构到受帮扶方所在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如果所组织的培训班是从受帮扶方申请的,培训补贴从受帮扶方申请;如果所组织的培训班是从帮扶方申请的,培训补贴从帮扶方申请。受帮扶方脱贫劳动力到帮扶方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从帮扶方所在地申请培训补贴,并由帮扶方发放生活费补贴、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第九章  加强组织保障

第四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巩固脱贫成果重要内容,列入乡村振兴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十三条  建立补贴台账。各类补贴申请流程按原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实名台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单位、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四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对各类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定期通过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要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就业帮扶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信息发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