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去世后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和多发放(多领)待遇 追缴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周人社〔2022〕31号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2-08-09 10:49:2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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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省驻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9号)等规定,为切实做好退休人员去世后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和多发放(多领)待遇追缴工作,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待遇停发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退休人员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在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去世后,原工作单位应及时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或死亡待遇结算手续(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下同)。

  (一)1至26日前单位收到退休人员遗属(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下同)提供的火化证或医学死亡证明等可以证明退休人员死亡时间材料后,应在当月26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业务,并根据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要求,提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火化证或医学死亡证明等材料。

  (二)1至26日前单位仅获知退休人员死亡信息、但未获取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当月26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业务,并根据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要求,提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续发)申报表》、与暂停原因相对应的材料。待单位收到火化证或医学死亡证明等可以证明退休人员死亡时间材料后,再行申报办理死亡待遇结算业务。

  (三)27日至月末单位收到可以证明退休人员死亡时间材料的,或获知退休人员死亡信息但未获取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次月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四)退休人员失踪超过6个月、被判刑或其他按规定取消退休待遇的,有关单位应及时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业务,手续参照本条第(二)、(三)款。

  二、死亡后多发放(多领)待遇追缴

  单位申报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手续后,如有多发放(多领)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经办机构出具的《退休死亡人员养老金退款说明》在15日内将多发放(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缴还至经办机构指定账户,缴还时应准确备注逝者姓名和单位。退款完成后,可凭退款单据到经办机构领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统筹项目内退休待遇明细》、《养老金停发证明》,以便于及时为退休人员办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等事宜。

  多发放(多领)养老保险待遇未缴还前,有关单位应暂缓支付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有关单位也可根据退休人员遗属申请,由单位从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中扣除多发放(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直接缴还至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三、历史多发放(多领)待遇追缴

  本通知下发前,部分退休人员去世后滞后办理死亡待遇结算手续、且其遗属未将多发放(多领)待遇缴还的,有关单位应配合经办机构进行情况梳理,并通知退休人员遗属在本通知印发15日内缴还多发放(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对拒不缴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追究退休人员遗属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以及有关单位滞后办理的责任。

  四、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基金事关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和多发放(多领)待遇追缴工作;在建立机制,防止继续出现多发放(多领)待遇未缴还“增量”的同时,积极开展历史多发放(多领)待遇追缴工作,进一步筑牢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防线。




                                                                                                                                2022年8月8日

责任编辑:信息发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