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25年7月15日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9〕23号)一并贯彻执行。
2025年7月1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规划财务和社保基金监督科)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9〕23号)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
(一)明确主体责任
1.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所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应担负起主体责任。
2.落实领导负责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政策、经办、信息、监督的领导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四位一体”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全过程监督,防范发生系统性风险。
3.分管基金监督工作的领导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各级基金监督机构牵头,养老、工伤、失业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信息综合管理部门配合)
(二)压实工作责任
1.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各相关部门责任,将履行基金管理风险防控责任纳入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年终述职内容。
2.政策部门制定政策要考虑经办管理风险,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不把风险留给业务经办环节。强化政策落实督导,做到组织宣传培训到位,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解读政策,发挥政策更大效应。
3.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流程,加强经办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落实岗位互相监督、业务环节互相制衡的机制,寓内控措施于基金管理全过程。定期分析研判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情况,每半年向基金监督机构报送风险防控情况,重大风险随时报告。
4.信息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完善业务需求响应机制,做到与政策要求和经办程序同步。向市政策部门和基金监督机构开通查询端口,便于利用信息手段防控风险。
5.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发挥基金监督的利剑和震慑作用。
(各级养老、工伤、失业、人事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分工负责)
(三)合力防控风险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落实《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口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推进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2.基金监督机构与纪检监察、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同配合,在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方面形成合力。
3.主动接受、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共同构筑社会保险基金全方位监督体系。
(各级基金监督机构牵头,养老、工伤、失业、人事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信息综合管理部门配合)
二、完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政策
(四)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1.落实省、市社会保险政策、经办规程等文件,同步进行基金管理风险评估,听取基金监督机构意见,研究防控措施,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的文件不得出台。
2.市局各有关科室要对现有法规政策进行梳理,已经出现基金管理风险的,在权限范围内及时修改和完善,权限范围外的提请有关部门修改和完善。
3.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各项政策,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立即予以纠正,不能擅自开口子,严禁实行土政策。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各级养老、工伤、失业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分工负责)
(五)防控养老保险风险
1.防范违规补缴风险,不得违规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不得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范围。严格一次性参保人员身份认定,规范特定人员参保补费。
2.防范关系转移接续风险,按照国家和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经办规程办理转移接续业务。转入地要加强业务核查,防止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转移到异地的情况发生。
3.防范办理提前退休风险,实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提前退休的政策和程序办理手续,不得自行放宽。严格控制认定范围,严格审核原始证明材料,实行提前退休双公示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4.建立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复核机制。每年随机复核一定比例的提前退休人员手续,覆盖30%以上的业务办理部门。
(局养老保险科牵头,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六)防控工伤保险风险
1.防范工伤认定风险,落实国家和省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申请、受理、调查、取证、认定、送达等环节流程,防止工伤认定范围过宽现象发生,确保认定结论公平公正。
2.防范劳动能力鉴定风险,落实《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豫劳鉴〔2012〕6号),加大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对相关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防范待遇支付风险,严格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程序,防止先伤后保,规范就医行为,防止挂床、小病大养。
4.防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异地参保风险,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细化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措施,督促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消除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隐患。
5.市级建立工亡案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拨付情况核查机制,每年对全市的工亡案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拨付情况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局工伤保险科牵头,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配合)
(七)防控失业保险风险
1.防范冒领失业保险基金风险,实行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公示制度。
2.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提升技能、促进就业的作用,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政策文件,进一步简化申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让政策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局养老保险科牵头,各级经办机构配合)
三、规范经办管理,健全内控体系
(八)完善经办规程
1.落实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业务规程和办事流程,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
2.建立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实时对接机制,推进业务财务一体化。完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和业务一体化。
3.加强业务办理衔接,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时要核验参保状态,办理待遇核定业务时要核验缴费状态、待遇状态和待遇领取资格,办理高风险业务要复核审批,防止重复参保、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发生。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牵头,各级经办机构配合)
(九)加强财务管理
1.严格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财务印鉴、银行账户U盾和密码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支出户用途,不得私自开通支出户提现功能和网银功能。出纳不得持有会计或财务主管的网上银行证书,合作银行等有关部门不得延压社会保险基金。
2.严格票据管理,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要予以登记,专人管理。不得使用非正规票据,不得随意销毁票据。
3.严格财务对账,财务至少每月要与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税务、财政等进行对账,核对总账和明细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系统记录和实账相符。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牵头,各级经办机构配合)
(十)加强内部控制
1.明确风险防控工作职责,把风险防控落实在经办、复核、审批等环节,确保各项业务合法合规。
2.市级经办机构要有内控部门,县级经办机构要有内控岗位,严禁业务与内控岗位兼任。
3.内控部门每月对上月业务随机抽查,各项业务抽取不低于2笔。其中特定人员参保、参保单位人员新增、一次性补缴、修改参保人员重要信息、关系转移、待遇支付、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变更等重点业务抽取不低于5笔,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工亡人员近1年参保情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拨付全部核查。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牵头,各级经办机构配合)
(十一)落实三个全面取消
1.实现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代扣代发和自助缴费,全面取消现金业务,防止贪污挪用基金案件发生。
2.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参保缴费由系统记录,待遇核定由系统生成,全面取消手工办理,防范内部人员作案。
3.实现社银系统对接,确保数据“离库不离线,中途不落地”,全面取消社银人工报盘,杜绝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信息在传递代发银行过程中丢失和被篡改现象。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牵头,各级经办机构配合)
四、严格权限控制,提升技防能力
(十二)规范权限设置
1.严格信息系统控制,严禁一人拥有不相容的系统权限。
2.加强数据采集、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采用指纹等生物技术实现登录系统实名制,严禁用管理员账号办理业务,严禁业务办理权限与业务审核权限兼任,严禁业务数据修改权限与审批权限兼任。
3.在申报材料不全的情况下,严禁经办人员擅自修改参保状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缴费记录、视同缴费年限、银行账号等个人基本信息。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
(十三)加强数据管理
1.系统管理员修改后台数据要有授权和依据,不得随意复制、下载社会保险信息,不得参与业务经办工作,严禁将前、后台数据对照篡改,严禁违规变更个人资料、基金结算等信息。
2.规范数据存储、使用、共享、开放等环节管理,任何修改操作都要经过审批,留痕可溯,保障数据安全可控。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
(十四)加强运行监测
1.开展数据比对核查,内控规则嵌入业务系统,对重点业务实时监测,逐步实现基金管理风险的智能监控。
2.全面推进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在线协同办理,建立地区间核查机制。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查违规行为
(十五)强化队伍建设
1.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基金监督机构,各级都要配备符合开展监督检查要求的人员数量,严禁监督和业务兼任。
2.加强基金监督专业化队伍建设,市级每年都要开展不少于一次业务培训,提高依法依规监督能力。
3.加强警示教育,做好社会保险违法案件分析,不断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各级基金监督机构牵头,人事部门配合)
(十六)加大监督力度
1.强化现场监督,各级基金监督机构每年检查一次同级机构,市级每年抽查不少于20%的下级机构。
2.创新非现场监督,利用信息系统,提取疑点信息,对基金管理风险行为进行预判、跟踪和定位。
3.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探索委托第三方审计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监督检查。
4.建立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策不落实、基金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发生地人社部门进行通报。对发现问题拒不改正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基金监督机构牵头,养老、工伤、失业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信息综合管理部门配合)
(十七)严格要情报告
1.发生要情的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基金监督机构。
2.要情逐级上报,市、县基金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至省厅基金监督机构;对于重大要情,发生地基金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报至省厅基金监督机构。
3.发现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基金监督机构牵头,养老、工伤、失业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信息综合管理部门配合)
(十八)打击欺诈行为
1.发挥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联席会议作用,理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查处和移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中介组织伪造材料和公章骗取基金等行为。
2.对于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不实书面承诺、借用账户或通过现金支票套取基金等行为,依法责令退回套取的基金,按规定予以罚款,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于直接挪用基金、内外勾结串通作案的工作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各级基金监督机构组织指导,养老、工伤、失业、劳动监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