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中国政府网 时间: 2021-06-10 17:54:4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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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2019年5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全面推进我市政府机关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确定并不断增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依法依规、认真及时做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周口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二章 目录编制

第四条 编制原则:

(一)系统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要全面、系统,既要覆盖属于公开范围的全部信息,又要保证目录编制分类清晰、体系完整。

(二)标准化。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分类,建立索引编码,同类信息采用相同的术语,避免由于标准不同给数据库建设和信息查询带来困难。

(三)数字化。利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立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填报、发布系统。主动公开内容,实现网上即时查询;依申请公开内容,实现线上申请公开。

(四)动态化。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编制规范:

目录由编制说明和目录数据项两部分组成。

(一)编制说明。用以说明目录编制的目的和作用。包括编制目的、入编范围、数据项释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目录数据项。包括信息索引号、信息种类、信息名称、生成日期、发布机构等信息。

1、信息索引号。索引号是为信息索取方便所赋予的一组代码。由单位代码、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四部分组成,各部分号码之间用“—”相连,结构为:单位代码-分类号-生成年份-流水号。

2、信息种类。政府信息的分类。

3、信息名称。指该信息的标题,是表达信息中心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无论信息是以何种形式出现如文本、图表等,都必须要有信息名称。信息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

4、生成日期。指信息正式形成或者变更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生成日期即签发日期(会签的文件,生成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生成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格式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5、发布机构。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属于文件类的,以编制文号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属于非文件类的,以主编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第三章 保密审查

第六条 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审查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四章 政府网站运维

第十三条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发展;负责全市政府门户网站综合管理和信息内容建设。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政府网站的开通、变更或注销,应向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同时在周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域名结构,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政务”为后缀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域名。市、县(市、区)开设的政府门户网站,要使用“www.□□□.gov.cn”结构的英文域名,其中□□□为本地区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市政府工作部门开设的网站,要使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下级英文域名,结构为“○○○.□□□.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第十五条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依法依规、服务群众、安全发展的原则,力求将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成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政府网站检查指标和年度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设置网站栏目;作为周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建设的保障主体,要充分发挥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主渠道的作用,坚持“谁产生、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栏目内容的审核、报送,对本地、本部门产生文件和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密。

周口市人民政府、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起草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要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实时发布新闻发布会实况,全面提升周口形象。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责任制,形成多层次、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要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做好日常巡检和随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要开展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要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并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全市政府网站开展日常检查和季度抽查,形成抽查报告,发布安全预警。

第五章 政务新媒体监管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为本地政务新媒体(两微一端)的主管单位,政府工作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和年度考核指标,明确信息发布内容、信息采集渠道、信息发布权限和责任人等,选派政治立场坚定、熟悉业务工作、文字能力较强的人员维护管理本单位政务新媒体。

第十九条 注册和开通政务新媒体应符合《互联网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名称简洁、直观、规范;头像鲜明、端庄、文明;“介绍资料”包括本单位职能、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条 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发布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解读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误解和疑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要在涉及本单位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热点问题时,在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引导舆论,第一时间准确发声,发布权威信息,及时有效化解舆情危机。

第二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转载其他单位信息稿件(图片)时,应当在正文前列显著位置体现来源单位名称和原编辑(作者)姓名。

第二十三条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政务新媒体进行督促检查,对长期不发布、办理不认真、落实不得力、群众不满意的进行通报,直至责令关停;对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进行表彰。

第六章 政务舆情监测

第二十四条 监测收集。各级、各部门要安排人员和设备对政府门户网站、用户活跃论坛、微博、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等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通过巡查即时了解掌握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地、本部门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门户网站以及政府值班室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共享。

第二十五条 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形式,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要组织当事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方面会商研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地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信息。向本级政府领导报送政务舆情信息,属网络舆情类的,以网信部门报送为主;属社情民意类的,以信访部门报送为主;属对外宣传类的,以宣传部门报送为主;属安全稳定类的,以公安部门报送为主;其他政务舆情信息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报送。

第二十七条 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开回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周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客观量化、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及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情况。是否设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置政务公开专职队伍,明确政务公开主管领导,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二)政务公开时限要求。主要考核各级、各部门是否规定政务公开的时间,并能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主要考核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

(四)政务公开主要形式。主要考核各级、各部门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便民资料、政府公报、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载体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五)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主要考核各级、各部门是否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主要考核各级、各部门是否建立政府及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是否实现在线监督。

第三十一条 考核办法。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安全实用第三方评价的办法。平时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突出对重点部门、单位的考核,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面考核。

第三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周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地区、部门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地区、部门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第三方评价意见,提出考核初步意见,报周口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依次为: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良好(75分-89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合格(60分-74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不合格(59分以下),未能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没有抓住重点,流于形式,群众满意度低于60%。

第三十四条 结果运用。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分值权重不低于4%。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通报批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四)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五)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

(七)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规定的地区、部门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周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周政开办〔2010〕10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周政办〔2008〕1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信息发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