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机构,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河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规定》(以下简称《经办规定》),现对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社局
1.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按照《实施办法》和周口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机构名录开展各项经办业务,不得另行征集经办机构,不得限制和拒绝经办机构名录内企业进入本区域开展业务,不再向经办机构征收应急风险金或设置其他条件。
2.加紧查处未存储工资保证金项目,依据《周口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委托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相关工作,对在日常检查巡查、欠薪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发现的未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及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存储业务,对逾期未办理的依法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理处罚,通过市县两级联动,确保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全覆盖。
3.严格落实经办业务要求,依据《实施办法》《经办规定》规定的程序、条件、比例、使用等要求开展受委托的日常监管事项,严格审核存储协议和保函,工作中遇到与《实施办法》《经办规定》相冲突的情形,依据《实施办法》《经办规定》施行。
4.定期报送工作情况,每月5日前,将本县(市、区)工资保证金台账、业务办理台账、担保费率、处理处罚等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二、保证金业务经办机构
5.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工资保证金单笔担保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万元,单个工程项目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人社局备案,视具体情况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经办机构联保,采取联保模式的仅限于保险公司和工程担保公司。对应采取联保模式而未联保的,人社部门不予备案,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6.履行自律公约,为维护工资保证金经办业务良好秩序,倡导经办机构履行行业自律,签订自律公约。对违法违规、不诚信经营、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等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7.及时履行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和工程担保公司如未按规定及时承担履行保证责任,由市人社局依法依规通知应急风险金存储银行使用应急风险金先行赔付。
8.严格开展经办业务,经办机构发生违反《实施办法》《经办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协议的,由市人社局暂停或终止其在全市开展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
9.定期备案经办业务,每月5日前,各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指定专人核对汇总本企业在全市范围工资保证金经办业务开展情况,将工资保证金台账、业务办理台账、担保费率等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10.经办机构在业务完成后,及时将工资保证金相关凭证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同时将存储协议或保函正本、施工许可复印件和施工合同复印件报送至市人社局,将存储协议或保函复印件、施工许可复印件和施工合同复印件报送至县级人社局。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
11.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1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施工许可、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等材料,由人社部门依据《实施办法》核准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金额等,出具存储通知书后,总承包单位再到经办机构办理现金存储或担保业务,即“人社部门先核定,经办机构再办理业务”。
13.市人社局委托各县(市、区)人社局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进行日常监管。跨县(市、区)工程项目,由市人社局指定监管。保证金差异化存储、退还等事项,由县级人社局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后实施。
14.对应存储而未存储或无故推迟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依据《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据《实施办法》上浮其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1到2倍,情节严重的不得使用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并将情况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
15.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存储完成后,及时将相关凭证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附件: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和保障监察科
联系电话/传真:8221520
2022年10月17日